資金信托業務: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,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,以自己的名義,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進行管理、運用和處分,并獲取信托收益的行為。按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,可分為以下幾種信托業務:
①信托貸款業務:是信托公司的傳統業務,為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,或者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項目提供資金融資服務。
②股權投資信托: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,為受益人的利益,將其委托的資金用于股權投資的信托業務。
其中,私人股權投資信托,即受托人通過私募形式募集資金,在根據事先擬定的原則選擇優質項目構建項目池的基礎上,根據信托文件約定的投資準則,將信托資金以股權投資的形式分散投資于一定的項目組合,包括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(Pre-IPO)、參與特定企業的戰略配售或定向增發、高成長性優質企業股權投資等,從而獲得信托收益的信托業務。
③權益投資信托: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,為受益人的利益,將其委托的資金用于投資各種財產權益,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收益權、股權收益權、信托受益權、應收債款等。
④證券投資信托: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,為受益人的利益,將其委托的資金用于證券投資的信托業務。
⑤其他資金信托業務。
財產(權)信托業務: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,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(權)委托給受托人,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,按委托人的意愿,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。其中包括:
①動產信托:以大型機器設備,或運輸設備等動產為信托財產的信托業務。
②不動產信托:以土地及地上固定物等不動產為信托財產的信托業務。
③有價證券信托:委托人將其持有的股票、國債、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委托給受托人,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,按委托人的意愿,進行管理、運用的信托業務。
④股權信托: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委托給受托人,受托人以自己名義,按照委托人的意愿,進行管理、運用和處分的信托業務。
⑤其他財產(權)信托業務。
特定目的信托業務:為某種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信托業務。其中包括:
①公益信托:為了救濟貧困,救助災民,扶助殘疾人,發展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藝術、體育事業,發展醫療衛生事業,發展環境保護事業、維護生態環境,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托。
②員工持股信托:職工持股會或企業作為委托人,將員工的購股資金及購股后的股權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,受托人以員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股權為信托目的而設立的信托。
③管理層收購信托:采取信托方式,幫助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完成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股權的信托。
④國有資產管理信托: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,以解決國有資產產權虛置和經營效率低下等問題為目的,將各類國有資產委托給受托人,進行管理、運用和處分的行為。
⑤其他特定目的信托。
證券承銷業務: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,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,為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服務的業務,其中包括債券承銷、股票承銷等:
①債券承銷:受托人接受債券發行人的委托,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譽和銷售渠道將擬發行的債券發售出去的行為。我公司作為專業性的投資理財機構,在企業直接融資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,可以為債券發行過程中的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咨詢、方案策劃和資信調查等服務,加強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反饋,疏通投融資渠道,擴大企業債券發行影響面。
②股票承銷:委托人接受股票發行人的委托,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譽和銷售渠道將擬發行的股票發售出去的行為。我公司在股票承銷業務方面有其特定的優勢:可以直接通過貸款、股權投資或通過多種形式的信托資金為股票發行人融通資金。
企業并購重組:包括企業兼并收購、公司結構調整、資產剝離、資產置換、破產與困境公司的重組策劃操作、財務重組等一系列企業活動,是企業積極應對市場競爭,發展壯大實力的重要手段。我公司可以作為策劃和組織實施企業兼并、收購、重組業務的中介機構,為企業并購重組提供有效的融資服務。
項目融資業務:我公司作為項目發起人,為該項目籌資和經營而成立一家項目公司,由項目公司承擔貸款,以項目公司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還款來源,以項目的資產或權益作抵(質)押而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貸款方式;即是為一個需要大規模資金的特定經濟實體安排的融資活動。項目融資是我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特色所在,我公司既可以作為投資方,又可以以中介機構的身份參與整個項目融資的全過程。
財務顧問業務:為企業單位、政府部門提供各類融資、財務安排、兼并收購、資產重組等方面的分析、咨詢、策劃等顧問服務的業務。
公司理財業務: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、投資評價或直接代理投資理財的業務。
公司以固有資金發放貸款、投資股權、提供擔保、投資金融類產品、開展同業拆借、債券交易、投資證券市場等業務。
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,通過發行基金單位,集中投資者的資金,進行管理和運用,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,為基金分額持有人的利益,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。
1、辦理居間、咨詢、資信調查等業務。
2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。
3、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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